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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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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2014年8月1日 施行 2017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201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2019年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2019年2月3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http://pan.baidu.com/s/1o8hquqY 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2.[http://pan.baidu.com/s/1jIt9JSi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3.[http://pan.baidu.com/s/1bp3r4QF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 {{wiki置底}} [[Category:2014|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Category:增值税专用发票]][[Category: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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