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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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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1037号 2000年12月14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wiki置底}} [[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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