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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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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2008年5月21日 执行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Category:2008|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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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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