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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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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2012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2|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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