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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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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2010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0|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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