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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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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号 2010年1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0|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生产企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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