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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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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0号 1999年10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9|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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