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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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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8号 1995年2月10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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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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