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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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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2017年12月1日 施行 2021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2021年8月11日 条款废止 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hOLduvFyxQ_JlarCt9Y4mg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wiki置底}} [[Category:2017|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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