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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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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4号 2007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被《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wiki置底}} [[Category:2007|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城市维护建设税]][[Category: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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