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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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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98号 2008年11月22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发生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实体类债权以“打包”方式转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先以清单上载明的损失金额(损失清单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征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行2007年度申报的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2007年度实体类债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清单 [[Category:2008|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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