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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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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国税函〔1997〕139号 1997年3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7年1月14日以国税发〔1997〕6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祝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Category:1997|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冰岛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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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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