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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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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发〔2014〕100号 2014年8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完善了税源管控和征收措施,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更好地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减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的无序竞争,防止个别地区为提高财政收入、超额支付手续费吸引车船税异地缴纳的现象,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税收秩序,现就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对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辆车船税的,应严格依据车辆登记地确定征税范围。严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车辆登记地以外的车船税。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设置税收执法风险预警指标,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登记地以外车船税的情形进行实时预警,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加强代收代缴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监督、检查,防范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或者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车船税的行为。 二、依法执行代收代缴手续费规定 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手续费。 税务机关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的规定,以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收入的5%标准执行,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提高手续费比例或违规支付手续费。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为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车船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自查,依法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坚决进行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地方自行提高手续费标准的危害性,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要主动向本地区政府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对涉及违规提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或者奖励的文件或相关条文等进行清理,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对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车船税纳税地点和手续费规定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有关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wiki置底}} [[Category:2014|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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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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