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5〕101号 1995年6月6日 执行 1998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号 1998年1月1日 条款修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第3段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92号)第1条暂修订为:“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有关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专用发票的领购登记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式发票的企业,在二季度内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其经营规模与领购发票面额版式不符的,一律收缴,更换相应版式发票使用;要确定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登记;今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凡在专用发票发售环节出现问题的,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