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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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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044号 1995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7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5|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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