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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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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62号 1995年1月25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国税函发〔1994〕19号《关于磁卡制作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公司经营磁卡业务如何计征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5|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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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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