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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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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国税函〔1995〕328号 1995年6月12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定合作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Category:1995|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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