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国税函〔1995〕328号 1995年6月12日 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定合作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