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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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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1年1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1〕6号 1991年1月9日 执行 1991年1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1〕6号 1993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法规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Category:199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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