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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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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1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1991年10月30日 执行 2006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1号 2006年7月12日 废止 =正文=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Category:199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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