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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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1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1991年10月30日  执行

2006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1号  2006年7月12日  废止

正文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