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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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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0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1990年8月31日 执行 2007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 2007年6月11日 废止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wiki置底}} [[Category:199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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