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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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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9年4月6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外字第091号 1989年4月6日 执行 =正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89|4]][[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Category: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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