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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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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9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1989年11月13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89|N]][[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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