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2年9月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311号 1992年9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不少地区询问,工商各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部分能否结转下年使用。对此,财政部在1979年〔79〕财税字第7号《关于检发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的附件《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中已明确过:“过去按地方税收入提取的百分之五作为代征手续费的规定继续有效,结余的部分,可以作为征收费用的补充”。所以,工商各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年终结余部分,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wiki置底}} [[Category:1992|9]][[Category:国家税务局]]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