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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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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9月8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882号 2010年9月8日 执行 2016年5月2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年5月27日 废止 =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 (豫国土资文〔2010〕33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第一项关于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请示意见。军用土地的权属确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由军用土地使用管理单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确权结果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二、关于第二项省军区用地范围内的军区机关、住宅、招待所等的土地用途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省军区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包括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等)用地,按照分类标准划归城镇住宅用地(地类编码071),军区机关、招待所等其他军用土地划归军事设施用地(地类编码091)。 三、同意你厅第三、四项关于土地权利类型以及规范军用土地登记等意见。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省军区军用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利证书的权利人栏统一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XXXXX部队)”,无代号的填写“部队单位名称”;省军区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包括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的现住房等)用地,地类(用途)栏填写“城镇住宅用地”,军区机关、招待所等其他军用土地地类(用途)栏填写“军事设施用地”;权利类型栏填写“划拨”;土地证编号可以加入“军”等字样(如:京军海国用字第XXXXX号)。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从军用土地中划为售房区出售现住房所占用的土地进行登记时,省军区应当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复的征地计划(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售房)计划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等有关文件。 {{wiki置底}}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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