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的源代码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1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5〕7号 2015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商务部关于继续征收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救济发[2015]2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0〕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决定自税委会〔2010〕15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Category:2015|6]][[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返回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