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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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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8年10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发(1988)75号 1988年10月30日 执行 2016年6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 2016年6月25日 废止 =正文=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当前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稀,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 三、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治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日。 {{wiki置底}} [[Category:198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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