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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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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6月5日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发〔2013〕23号 2013年6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现予公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制定和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t1VwHFmR5q4juGLJSjleMA?pwd=59a2 通用规范汉字表]》 提取码:59a2 {{wiki置底}} [[Category:2013|6]][[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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