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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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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6年12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6〕105号 1986年12月12日 执行 =正文= 近年来,我国乡镇煤矿发展很快,对缓和能源的紧张状况,促进煤炭产地的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乡镇煤矿是煤炭产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也是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有些乡镇煤矿在发展中出现了争抢资源、乱采滥掘和生产不顾安全等问题,亟须加以解决。乡镇煤矿不同于一般的乡镇企业。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在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其勘探、开采、运输等技术性很强,需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井下作业经常会遇到瓦斯、冒顶、水害等险情,要求每个矿井都要具有一定的生产安全设施、必要的抗灾能力和应急的救护条件。因此,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煤炭资源,制止争抢资源、乱采滥掘和采矿不顾后果的做法,加强对乡镇煤矿生产与安全的技术指导,改善井下工人的生产安全条件,使乡镇煤矿保持后劲,根据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决定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管理主要是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行业管理,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乡镇煤矿的产、供、销仍由生产企业负责统一经营和管理。 二、要全面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办矿采煤的方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在加强对国营煤矿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要在规划、技术和安全等方面对乡镇煤矿进行指导,组织好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四、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条例》,严格办矿的审批手续。各主要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乡镇煤矿和个体采煤的管理办法。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前乡镇煤矿伤亡事故比较严重的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无证开采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团结协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 {{wiki置底}} [[Category:1986|D]][[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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