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9年4月24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09〕5号 2009年4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现将《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center>'''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center>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Category:2009|4]][[Category: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返回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