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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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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5月4日 国内贸易部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 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 1994年5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棉花检验工作的全面管理,提高棉检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确保棉花国家标准的正确执行和棉花质量保证体系的贯彻落实,促进棉检工作朝着规范化、仪器化方向发展,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棉花生产年度起,内贸部系统的各级棉花检验机构可以按棉花收购检验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棉花供应价格中所含棉检费标准(九三年度为每担棉花0.6元),向县级棉麻公司收取棉花检验费,具体收取时间、方法、用途以及各级棉花检测机构的分配比例,由国内贸易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棉麻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棉检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各级棉检机构的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棉检费提取、使用的管理、严禁将提交的棉检费在供应价格外加价给用棉单位或再额外收取棉检费。 {{wiki置底}} [[Category:1994|5]][[Category:国内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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