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源代码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7月31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0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20|7]][[Category: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资源税|川]]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