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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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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5年3月4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 1985年3月4日 执行 =正文=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附:提交退休工种名称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 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 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每月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 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为四级。 2.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center>'''表1 高温作业分级'''</center>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劳动时间率(%) !! 温差火(℃) 2~ ! 温差火(℃) 3~ ! 温差火(℃) 4~ ! 温差火(℃) 5~ ! 温差火(℃) 6~ ! 温差火(℃) 7~ ! 温差火(℃) 8~ |- | ~25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 ~50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 ~75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Ⅳ |- | 75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Ⅳ || Ⅳ |} </center>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 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级。 <center>'''表2 高温作业分级'''</center>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劳动时间率(%) !! 温差火(℃) 2~ ! 温差火(℃) 3~ ! 温差火(℃) 4~ ! 温差火(℃) 5~ ! 温差火(℃) 6~ ! 温差火(℃) 7~ ! 温差火(℃) 8~ |- | ~25 || Ⅰ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 ~50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 ~75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 75 || Ⅰ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Ⅳ |} </center>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3 凡高温作工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附录 A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A.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时间率(%) = (工作日总时间 - 休息时间) ÷ 工作日总时间 × 100% A. 2 温差的计算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地点 !! 温度℃ !! 地点 !! 温度℃ !! 地点 !! 温度℃ |- | 哈尔滨 || 28 || 银川 || 30 || 上 海 || 32 |- | 齐齐哈尔 || 29 || 西安 || 33 || 合肥 || 33 |- | 海拉尔 || 26 || 延安 || 30 || 安庆 || 33 |- | 牡丹江 || 28 || 汉中 || 31 || 杭州 || 34 |- | 佳木斯 || 28 || 太原 || 29 || 福州 || 34 |- | 长春 || 28 || 大同 || 28 || 广州 || 33 |- | 四平 || 29 || 西宁 || 25 || 湛江 || 32 |- | 延吉 || 28 || 石家庄 || 32 || 海口 || 33 |- | 吉林 || 28 || 张家口 || 29 || 南宁 || 33 |- | 沈阳 || 29 || 唐山 || 30 || 桂林 || 33 |- | 锦州 || 29 || 保定 || 32 || 南昌 || 34 |- | 丹东 || 28 || 北京 || 30 || 长沙 || 34 |- | 大连 || 27 || 天津 || 31 || 株洲 || 35 |- | 呼和浩特 || 28 || 济南 || 32 || 衡阳 || 35 |- | 二连浩特 || 30 || 青岛 || 28 || 武汉 || 34 |- | 包头 || 29 || 烟台 || 28 || 宜昌 || 33 |- | 乌鲁木齐 || 32 || 郑州 || 33 || 成都 || 31 |- | 克拉玛依 || 34 || 开封 || 33 || 绵阳 || 35 |- | 喀什 || 32 || 安阳 || 33 || 重庆 || 29 |- | 拉萨 || 23 || 洛阳 || 34 || 贵阳 || 29 |- | 兰州 || 29 || 南京 || 33 || 昆明 || 25 |- | 酒泉 || 28 || 徐州 || 31 || || |}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并分别乘以从事各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卡/平方分米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量值为85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center>'''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center>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 劳动强度指数 |- | Ⅰ || ≤15 |- | Ⅱ || ~20 |- | Ⅲ || ~25 |- | Ⅳ || >25 |} </center> 2.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1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 A 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 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动作名称 !! 开始时间(时、分) !! 耗费工时(分) !! 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动体位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center> A. 2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的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大卡/分·平方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工种 !! 动作项目 !! 年 月 日 |- | rowspan="2"|姓名: || colspan="2"|年龄: 岁 身高: 厘米 |- | colspan="2"|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平方米 |} </center> 1. 采气时间 分 秒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3. 量气时气温 ℃;气压 毫米汞柱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以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 升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升/分):标准状态呼气量 ÷ 采气时间 7.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气量:每分钟呼 ÷ 体表面积(升/平方分米) 8.计算能量代谢率(大卡/平方分米): logye=0.0945 x -0.53794 (1) log(13.26 - ye)= 1.1648 -0.0125 x (2) 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升时采用公式(1) 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A.3 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大卡/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ye为能量代谢 率(大卡/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米体表面 积每分钟呼气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 1.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注*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M;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 R为3M;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半径R为4M;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径R为5M。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 高处作业的级别 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wiki置底}} [[Category:1985|3]][[Category: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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