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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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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010年4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Category: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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