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的源代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42号 1995年2月28日 施行 =正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Category:1995|2]]
返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