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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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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013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Category:201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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