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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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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 2011年1月26日 施行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center>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建设部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建设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建设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建设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wiki置底}} [[Category:2011|1]][[Category: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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