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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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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1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2010年11月12日 施行 =正文=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制定机关 !! 规章名称 !! 文号 !! 施行日期 !! 废止理由 |- | 1 || 劳动部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 劳部发〔1993〕301号 || 1993.11.5 || 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 | 2 || 劳动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 劳部发〔1994〕532号 || 1995.1.1 ||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 | 3 || 劳动部 ||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 劳动部令第1号 || 1996.10.1 || 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 | 4 || 人事部 ||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 人核发〔1994〕4号 || 1994.3.8 || 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 |- | 5 || 人事部 ||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 人核培发〔1995〕37号 || 1995.3.31 ||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 | 6 || 人事部 ||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 人核培发〔1995〕77号 || 1995.7.18 ||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 | 7 || 人事部 ||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 人核培发〔1995〕91号 || 1995.8.11 || 关于公务员申诉,已被2008年5月1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代替;关于公务员控告,公务员法已作原则规定,暂行规定中有关内容与公务员法表述不一致。 |- | 8 || 人事部 ||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 人外发〔1995〕110号 || 1995.9.21 || 其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废止,其内容已不符合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 | 9 || 人事部 ||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 人发〔1996〕13号 || 1996.1.29 ||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 | 10 || 人事部 ||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 人发〔1996〕64号 || 1996.7.19 ||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 | 11 || 人事部 || 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 人发〔1996〕86号 || 1996.9.13 || 已被2006年4月9日颁布施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代替。 |} ==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制定机关 !! 规章名称 !! 文号 !! 施行日期 !! 修改条文 |- | 1 ||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 [[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 劳人培〔1986〕22号 || 1987.1.1 || 将名称修改为“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 | 2 || 人事部 ||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 人调发〔1992〕18号 || 1992.10.16 ||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3 || 劳动部 ||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 劳部发〔1994〕448号 || 1995.1.1 || 将第十四条中引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 | 4 || 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经贸部 || [[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劳部发〔1996〕29号 || 1996.5.1 || 将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 5 || 人事部 ||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部令第3号 || 2005.1.1 || 将第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Category:2010|N]][[Categor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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