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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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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5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0〕815号 2020年5月28日 执行 =正文=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改善旅客出行体验,提升道路客运行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数据支撑能力,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深化开展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省份范围 经综合考虑各地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发展基础,并与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对接,部决定在天津、河北、山东开展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应用工作的基础上,增加北京、江苏、江西、河南、广东、海南、贵州、宁夏等8个省份开展试点应用。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应用作为推进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按照《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系统技术规范》(JT/T 1306—2020,以下简称《电子客票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制定本省份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应用推进方案,全面推进辖区内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应用,实现2020年9月底前不少于一半的二级以上客运站试点部署、11月底前所有二级以上客运站试点部署。 二、稳步推进试点应用 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参与试点的客运站及时完善道路客运电子客票查验设施设备,鼓励通过政府引导并采取市场化手段加快电子客票售票终端、实名检票终端、移动服务终端等智能设备的应用与普及,积极为乘客提供移动终端购票、刷身份证检票等无接触式服务。试点省份的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第三方平台、客运站窗口应当支持出售电子客票,并按照《电子客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统一制式的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电子或纸质凭证。乘客可凭电子或纸质凭证、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客运站窗口或自助售取票机换取纸质客票作为报销凭证。具备条件的试点客运站应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检票乘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客运站可通过扫码结合人工核对证件的方式检票乘车。 三、加大宣传推介 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向社会宣传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应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在试点客运站加强电子客票购票乘车流程引导,推动电子客票全面普及推广。 四、完善保障措施 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应用工作,切实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本辖区内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安排专人负责电子客票试点应用工作,根据道路客运电子客票试点应用推进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实化工作举措,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向试点省份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做好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对接和联调工作。试点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月向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电子客票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部运输服务司何明,010-65293799,邮箱ysskyc@mot.gov.cn;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单位)郭祥,010-84186739、18701598983,邮箱guoxiang@cttic.cn。 {{wiki置底}} [[Category:2020|5]][[Category:交通运输部]][[Category:增值税发票]][[Category: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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