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8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5〕139号 2015年8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条和第122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至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2015|8]][[Category: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保险经纪人]]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