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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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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沪府规〔2020〕35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精神,本市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缴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三、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2004〕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发布施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令]]》(国令〔2000〕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 [[Category:2020|D]][[Category:上海市人民政府]][[Category:地方教育附加|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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