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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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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7月27日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时效性和合理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6〕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6|7]][[Category:三明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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