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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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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底}} =历史沿革= 2008年5月19日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2008年5月19日 施行 200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年6月1日 废止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08|5]][[Category: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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