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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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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增值税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纳税事项、缴纳税款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 1.纳税地点: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自然人: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计税期间: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3.申报期限: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2)计税期间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申报,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4.预缴申报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2)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4)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5)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6)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设定, ===主表=== ====销售额====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 |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 5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 |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6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 |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7 || 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 | (四)免税销售额 || 8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 ====税款合计====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销项税额 || 1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 | 进项税额 || 12 ||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 = 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 预征率。 |-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税款缴纳====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25 ||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 |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 26 || 本栏不填写。 |- | 本期已缴税额 || 27=28+29+30+31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①分次预缴税额 || 28 || 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其中: 1.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29 || 本栏不填写。 |-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 30 ||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 |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 31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 |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32=24+25+26-27 ||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 | 其中:欠缴税额(≥0) || 33=25+26-27 || 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34=24-28-29 ||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 35 ||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 36 ||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 37 ||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 38 ||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 ====附加税费====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 39 || 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1行第11列。 |- | 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40 ||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2行第11列。 |- | 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 41 ||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五)》第3行第11列。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6%税率 || 1—5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6、7 ||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 |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6%征收率 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4%征收率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预征率0.000000% 预征率 预征率 || 8、9a、9b、10—12、13a 、13b、13c|| 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 |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14、15 || 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 | 三、免抵退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6 ||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三、免抵退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17 ||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 四、免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8 ||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 | 四、免税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19 ||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3 || 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6+7+8a+8b ||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 =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 9%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7 || 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8a || 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 | 其他 || 8b || 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 |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 9 || 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 |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 10 || 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 |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 11 ||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 12 ||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进项税额转出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委托境内代理人== =名词解释= {{wiki置底}} [[Category: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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