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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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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5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年5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税目 !! 税率 !! 征收环节 |- | 烟 || || |- | 1.卷烟 || || |- | 工业 || || |- |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 商业批发 || 11%加0.005元/支 || 批发环节 |- | 2.雪茄 || 36% || 生产环节 |- | 3.烟丝 || 30% || 生产环节 |} </center> {{wiki置底}} [[Category:2015|5]][[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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