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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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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010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0|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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