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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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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上述四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center><small>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center></small> ===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收入===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收入项目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修改 || 2018年8月31日 |- | 2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修改 || 2018年8月31日 |- | 示例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修改 || 2018年8月31日 |- | 示例 || 保险赔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修改 || 2018年8月31日 |- | 示例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修改 || 2018年8月31日 |- | 示例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修改 || 2018年8月31日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工资、薪金所得专项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专项附加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center>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稿酬所得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20%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适用法规=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9号 || 2001年2月21日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修改 || 2018年8月31日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修改 || 2018年12月18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修改 || 2018年12月19日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 2018年12月21日 |-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19年3月14日 |- |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修改 || 2019年12月7日 |-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 2019年12月30日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 2019年12月31日 |- | 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 2020年1月17日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2020年7月28日 |-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 2020年12月4日 |- | 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 2022年11月3日 |- | 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 2023年8月18日 |} {{wiki置底}} [[Category: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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