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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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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8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省直预〔2020〕38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省直预〔2020〕38号 202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省直各部门,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贯彻落实省委不能腐制度建设要求,以及落实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center>'''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即部门和单位依据其职能和政策规定,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资金,对市县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对企业和特定群体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省财政厅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合理设立,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部门提前储备项目,预算执行规范高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退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和条件: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绩效目标、实施规划、支出内容、补助对象、管理方式、执行期限等。 (四)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 (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数量,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不得重复设立与已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六)按照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要求,对教育、科技、农业、医疗卫生等重点支出,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取消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预算编制方式,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点保障。 第六条 新设立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或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报省政府批准设立;或按省委、省政府要求设立。 (二)主管部门应通过财政项目库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设立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申请设立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重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重大项目评审论证和事前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和预算的合理性。 (三)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重大项目可采取预算评审、事前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审核论证。 (四)未按以上程序批准设立,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或方案、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五)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配套的, 按照以上程序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未经省财政厅审核和省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 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向市、县各部门安排经费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在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和我省规定应当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用途、申报程序和时限要求、资金分配下达支付方法及时限要求、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执行期限等内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同一个专项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配套的专项资金可执行中央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政策到期、项目已完成、不符合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以及执行进度慢、存量资金多、低效无效的专项资金,调整或取消预算安排。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省财政厅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对拟纳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通过向省政府汇报预算或专题请示等方式,经省政府审定后列入下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细化年初预算编制,主管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分解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属于省本级支出的,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属于省对下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等专项外,原则上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市、县并提前下达预算。 第十四条 贴息、奖补类项目,具体项目和金额明确后,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补助类项目,主管部门要提前一年做好项目储备,财政结合项目储备安排预算;据实结算类项目,资金列入当年预算,上半年预拨,下年度据实清算;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分年度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在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时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等方式进行分配,应积极扩大提高因素法分配范围和比例,减少项目法分配。 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属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由权威机构统计的若干指标,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省财政厅切块下达到市、县财政,市、县主管部门分配到具体项目。 主管部门直接组织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采用项目法进行管理和分配: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涉密项目除外),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论证,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部门会议研究,分配结果公示,报省财政厅申请下达预算,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和下达预算资金,项目预算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对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没有固定使用对象的专项资金,应积极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并按照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竞争性领域投入的专项资金,可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补助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包括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部门项目库由省级和市、县主管部门建立管理,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及时推送至省级财政项目库。 财政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用于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包括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终止、项目清理等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省级财政项目库按照《省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项目的细化安排情况在市、县财政项目库中反映。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对年初预算没有分解编列到具体实施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由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分配到具体单位和市、县,并编制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预算。省财政厅主管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和下达预算。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下达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一)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市、县比例一般分别不低于90%和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未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管部门应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属专项转移支付的,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三)年初预算未细化的省本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全部报送完毕。省财政厅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计划10日内下达预算。 (四)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五)上述时限为最晚时限,各部门要在时限内尽早报送资金分配计划,及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未分配和未支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 (一)对未按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压减或收回,压减和收回的资金调整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对因政策调整等无法执行或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收回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 (二)对已分配下达省级单位但未实际支出的专项资金,结合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年底除科研项目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按规定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其余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省财政。中央专项资金可结转一年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可结转两年使用。 (三)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县财政应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清理。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单位,并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应交回省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可在不改变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类级科目的基础上,调剂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市、县财政已分配到部门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结余有特殊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安排与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都要按要求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不得安排预算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一同审核、一同批复下达。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现既定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预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要求组织开展部门重点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方向、安排项目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一般的专项资金督促部门单位改进,对低效无效的专项资金调减或取消预算安排。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职责:按照程序和规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建立部门项目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评审等事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负责;按照规范程序和政策标准进行专项资金分配;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供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管理的专项资金,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报省财政厅扣回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考评、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职责:按照规定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从资金使用方向、政策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不合规的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部门修改完善,必要时可采取财政评审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审核;按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未分配和未支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预算的意见;对违规项目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扣回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资金,履行项目主管部门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市、县部门项目库管理;对因素法分配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负责,按照规范程序和政策标准进行专项资金分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考评、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局职责:收到省级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或拨付预算资金;会同市、县主管部门对因素法分配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单位职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使用财政资金;严禁随意改变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调整项目资金规模和用途的,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变更;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除涉密信息外,财政专项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执行、绩效全过程公开,做到“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公开方式主要通过部门网站等渠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主管部门在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时,要同时公开监督电话,建立部门内部对监督信息的接收、核查、处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违法违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7月8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 号)同时废止。省级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 {{wiki置底}} [[Category:2003|6]][[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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