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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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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8号 2002年9月11日 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五条关于“变形拖拉机”征税的有关规定有效,其他条款废止或失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购税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资料,可以凭海关相关的完税证明取得。''' 五、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六、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凭下列证明文件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二)国内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 '''(三)国内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有效的入境申报单证;''' '''(四)主管征收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七、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三项因文字校对有误,导致基层理解出现歧义,现更正为:“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wiki置底}} [[Category:2002|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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